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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意見陳述書答覆期限延長至4個月,分案申請亦可申請延遲審查
13
Aug. 2025

思博網/ 2025-07-09

 

自2025年7月11日起,韓國《專利法》及《實用新型法施行規則》部分修訂案將正式實施,修訂內容包括延長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覆期限以及允許對分案申請的延遲審查。此次修改積極采納了業界意見,使申請人能夠減少非必要的時間與成本,大幅提高了在韓申請的便利度。以下為本次修訂案的核心內容:

 

審查意見通知書答覆期限從2個月延長至4個月

 

  • 修訂背景

此前,韓國的審查意見通知書答覆期限僅為2個月,明顯短於主要國家的標準(中國/歐洲為4個月、美國/日本為3個月)。若申請人無法按期準備意見陳述書,則需逐月申請延期並額外繳納費用,這對申請人增加了程序負擔與額外費用。

 

  • 修訂內容

根據此次修訂案,自2025年7月11日起,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覆期限正式延長至4個月,與中國等主要國家持平。由此,申請人得以免除逐月申請延期的程序負擔及經濟成本。同時,充裕的籌備時間將使申請人能充分完善意見陳述書,有望產出更高品質的"精品專利"。

 

此外,若申請人提前準備好意見陳述書,可與意見陳述書一同提交《縮短審查期限請求書》,以獲得更快的審查結果。

 

允許對分案申請的延遲審查

 

  • 修訂背景 

在通信、醫藥、生物等尖端技術領域,產品商業化通常耗時漫長。為了根據產品開發與上市進度調整專利授權時間,延遲審查成為了一種重要的戰略工具。然而,根據現行法規,分案申請並非延遲審查的適用對象,難以滿足申請人希望申請延遲審查的需求。

 

  • 修訂內容

此次修訂案允許對分案申請提出延遲審查,申請人可依據產品商業化進程,制定更加靈活的專利布局戰略。

參考內容

 

韓國延遲審查制度介紹:

 

延遲審查概要:當申請人希望進行延遲審查時,可在延遲審查執行期間中選擇希望進行審查的時間節點

 

延遲審查執行期間:自實質審查請求日起經過24個月之後~自申請日起5年內(實用新型為自申請日起3年)

 

延遲審查的請求時間: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自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9個月內

 

延遲審查的審查時間:自申請人選擇的希望進行審查的時間節點起12個月內完成審查

 

 

本次修訂聚焦於優化申請人程序便利性與審查策略靈活性,積極反映了申請人的訴求,提升了專利流程便利性。通過本次修訂,將助力申請人準備高質量的意見陳述書,以提升專利授權的穩定性,同時減少行政方面的經濟壓力,此外,還將有助於企業建立更具靈活性的全球專利布局與管控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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